Monday, April 2, 2012

「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,便是犯罪,被律法定為犯法的。」﹝雅二9﹞

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,便是犯罪,被律法定為犯法的。」﹝雅二9

「按著外貌待人」原文是「接受臉孔或外表」的意思,乃是根據他人所彰顯在外表的容貌、或穿著而判定尊卑、貴賤,因而給予不同的待遇。人們對別人的認知判斷,經常會從「局部」印象,擴散至「整體」印象。人們一旦認定某人在某方面具有優秀品質後,便會認定他在其他方面也是如此。這是一種常見的「以偏概全、以點概面」的評價傾向。

「犯罪」指偏離了神的心意,因而被認定有罪;「犯法」指逾越了神的界限,因而被判定違規失格。我們「看到」的,只是我們「知道」的。我們經常會極端化,將「觀察」推展到「認定」,進行直覺的評價和對比。從喜愛一個人的某項特徵,到喜愛他整個人。從討厭一個人的說話態度,到討厭他做的每件事,這就是所謂「愛屋及烏、以偏概全」。

外表出眾、衣冠楚楚,卻未必是正人君子,也可能是小人。其貌不揚、衣著樸素,卻未必是粗俗之人,也可能是淡雅高貴的隱士。笑容滿面未必溫柔慈祥, 橫眉豎眼也未盡是強盜土匪。隨意地把毫不相干的特質做出連結,只會得到片面的結論。隨意地斷言某個人完美無瑕或一無是處,只會得到錯誤的判斷。親愛的,當心成為按外貌待人的「偏見狂」!

吳炳偉牧師-每日一句話-04/02/20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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